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4 年第 3 題單選題
下列違反稅法規定之處罰,何者處以刑事罰?
A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
B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
C稅務人員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正確答案
D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保守秘密)規定
C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中,教唆或幫助逃漏稅屬「刑事罰」(有期徒刑/罰金),而未設帳簿、未留置帳簿及違反保密義務在稅法上皆明定為「行政罰」(罰鍰)。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逃漏稅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稅務人員犯此罪更須加重其刑。有期徒刑與罰金均屬「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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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稅捐稽徵法中,教唆或幫助逃漏稅屬「刑事罰」(有期徒刑/罰金),而未設帳簿、未留置帳簿及違反保密義務在稅法上皆明定為「行政罰」(罰鍰)。
看到「教唆、幫助、詐術」等惡意犯罪字眼,直接對應「刑事罰」;帳簿管理與行政保密違規在稅法中多為「罰鍰」(行政罰)。
逐選項分析
A✕
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者,處以「罰鍰」,屬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政罰」,而非刑事罰。
B✕
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同樣處以「罰鍰」,屬於「行政罰」。
C✓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逃漏稅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稅務人員犯此罪更須加重其刑。有期徒刑與罰金均屬「刑事罰」。
D✕ 陷阱
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3項規定,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保密規定者,處以「罰鍰」。雖然洩密可能另涉刑法,但在稅法本身的處罰層級屬於「行政罰」。
稅捐稽徵法常見處罰類型對照
| 違規行為 | 法律性質 | 法定處罰 | 法源依據 |
|---|
|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 | 刑事罰 |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
| 應設帳簿而不設置 | 行政罰 | 罰鍰 |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
| 未將帳簿留置營業場所 | 行政罰 | 罰鍰 |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
| 稅務人員違反保密義務 | 行政罰 | 罰鍰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3項 |
考生極易將「稅務人員違反保密義務」誤認為嚴重的刑事犯罪。請特別注意,雖然公務員洩密可能觸犯《刑法》,但在《稅捐稽徵法》本身的明文規定中,違反保密義務是處以「罰鍰」,屬於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