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大意114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
A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B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C交易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D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而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房地合一稅 2.0 涵蓋不動產、預售屋、使用權及特定股權交易,但排除上市櫃興櫃股票。
為什麼答案是 D
雖然符合「過半數持股 + 境內房地占 50% 以上」要件的股權交易原屬課稅範圍,但法條明文「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故本題答案為 D。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地合一稅 2.0 涵蓋不動產、預售屋、使用權及特定股權交易,但排除上市櫃興櫃股票。
看到「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直接選!這是法條明文排除的例外。
逐選項分析
A✕
105 年後取得之房屋、房地或可建造之土地,正是房地合一稅的核心課稅標的,屬於 1.0 時代就納入的範圍。
B✕
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如某些長期使用權商辦)屬於房地合一 2.0 擴大範圍,為避免透過使用權規避稅負而納入。
C✕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自 110 年 7 月 1 日房地合一 2.0 上路後明確納入課稅,堵塞紅單炒作漏洞,屬於適用範圍。
D✓ 正確
雖然符合「過半數持股 + 境內房地占 50% 以上」要件的股權交易原屬課稅範圍,但法條明文「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故本題答案為 D。
房地合一稅 2.0 適用範圍速記
| 類型 | 是否課稅 | 備註 |
|---|
| 105.1.1 後取得房地 | ✅ 課 | 核心標的 |
| 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 | ✅ 課 | 2.0 擴大 |
|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 ✅ 課 | 110.7.1 納入 |
| 特定股權(未上市櫃) | ✅ 課 | 反避稅條款 |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 ❌ 不課 | 法律明文排除 |
D 選項前半段把房地合一 2.0 反避稅條款要件寫得很完整,容易讓考生誤以為全部符合就要課稅。關鍵在最後一句「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這正是法條明文排除的例外,避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