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概要114 年第 31 題單選題
A在民國111年1月24日調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就任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並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調離新北市稅捐處新店分處,就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最後在114年9月30日辭職自行開業記帳士事務所,請問A不得在何縣市執業?
A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B新北市、臺中市
C臺北市、新北市
D臺中市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記帳士法第16條旋轉門條款:抓辭職日往前推3年界定受限區域,本題依出題邏輯僅臺中市完全落在3年內。
為什麼答案是 D
臺中市(臺中分局)於112.6.30就任,完全落在111.9.30之後的3年內,依法不得執業,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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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記帳士法第16條旋轉門條款:抓辭職日往前推3年界定受限區域,本題依出題邏輯僅臺中市完全落在3年內。
秒解:辭職日114.9.30往前推3年為111.9.30。出題者以「就任/調離點」粗略劃分:松山(111.1)與新店(111.1就任)歸類3年前;僅臺中(112.6就任)落在3年內,秒選臺中市。
逐選項分析
A✕
臺北市(松山分局)於111.1.24調離,在111.9.30(離職前3年)之前,不受限。選項含臺北市故錯。
B✕
依出題邏輯,新北市(新店分處)以111.1.24就任,被歸類在3年前經歷,不受限。選項含新北市故錯。
C✕
臺北市與新北市依出題者時間劃分邏輯皆不受限,選項錯誤。
D✓ 正確
臺中市(臺中分局)於112.6.30就任,完全落在111.9.30之後的3年內,依法不得執業,為本題正解。
記帳士法第16條 旋轉門條款
| 要件 | 內容 | 本題對應 |
|---|
| 適用對象 | 曾為稅務人員之記帳士 | A曾為國稅局/稅捐處人員 |
| 限制期間 | 離職後 3 年內 | 114.9.30辭職,限制至117.9.30 |
| 迴避區域 | 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之稅捐稽徵機關管轄區域 | 出題邏輯認定僅臺中分局(112.6.30就任)落在111.9.30之後 |
本題出題者以「就任日/調離日」粗略劃分3年界線,將新店分處(111.1就任)歸類於3年前。實務上若任職期間與3年界線(111.9.30)有重疊,依法理仍應受限,但考試請順應出題者以「就任/調職時間點」判斷的邏輯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