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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 企劃管理類
107 年 · 第 28 題
共 2 類科共用卷
農會 企劃管理類
農會 保險業務類
民法概要
107 年
第 28 題
單選題
拋棄是消滅時效中斷的事由之一。
A
○(正確)
B
✕(錯誤)
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僅有「請求、承認、起訴」,「拋棄」並非中斷事由,故本題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敘述錯誤。民法第129條明定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為請求、承認、起訴,不包含拋棄。
考點:時效中斷事由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僅有「請求、承認、起訴」,「拋棄」並非中斷事由,故本題敘述錯誤。
秒殺技巧
秒記時效中斷三事由:「請、承、起」(請求、承認、起訴),絕對沒有拋棄!
逐選項分析
A
時效中斷事由
✕ 陷阱
拋棄並非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時效中斷事由僅限於請求、承認與起訴。
B
時效中斷事由
✓ 正確
本題敘述錯誤。民法第129條明定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為請求、承認、起訴,不包含拋棄。
消滅時效中斷 vs 非中斷事由比較
類別
法定事由/行為
法律效果
中斷事由
請求、承認、起訴
時效重新起算
非中斷事由
拋棄、單純催告(未起訴)
不生中斷效力/視為不中斷
陷阱提醒
命題者常將「拋棄」(如拋棄物權或時效完成後拋棄時效利益)與「承認」(承認請求權存在)混淆。承認會中斷時效,但拋棄不會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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