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9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共同正犯前提考點:他人案件要件
甲因與鄰居 A 發生激烈口角,一時衝動將 A 以球棒打死。事後甲慌張跑回家找其兄乙幫忙,二人共同決定將屍體掩埋湮滅罪證,並一起加以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
B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正確答案
C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D甲乙皆不成立湮滅證據罪
B正確答案
湮滅證據罪限於「他人」刑事案件,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成立本罪;乙為甲湮滅則成立。
逐選項解析
A甲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前提✕ 易錯陷阱
共同正犯須各行為人皆具構成要件該當性。甲湮滅的是自己犯罪的證據,本不成立湮滅證據罪,無法與乙成立共同正犯。此為最大陷阱選項。
B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他人案件要件✓ 正確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之客體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甲湮滅自己殺人案證據,屬不罰之後行為;乙幫甲湮滅,對乙而言是「他人」案件,成立本罪。
C甲成立湮滅證據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之幫助犯✕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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