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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515單選題

下列關於書記廳或書記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1人,簡任11職等至13職等
B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1人,薦任9職等至簡任11職等
C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1人,薦任7職等至9職等正確答案
D司法院設憲法法庭書記廳,置廳長1人,簡任12職等至13職等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地方法院書記官長職等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選項 C 敘述的職等過低,為本題錯誤選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依《法院組織法》第22條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1人,職等應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而非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

考點:最高法院書記廳考點:高等法院書記處考點:地方法院書記處考點: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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