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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57單選題

甲書記官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離開,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院長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對甲得為下列何者處分?

A記大過
B警告正確答案
C申誡
D記過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院組織法第112條規定,書記官等有妨害執行職務時,院長得依情節警告或記過。情節輕者處警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法院組織法第112條,書記官、通譯等於執行職務時有妨害情事,院長得加以警告或依法移付懲戒。本題情節屬初次且可先以警告處分。

考點:處分種類錯誤考點:院長警告權考點:懲戒 vs 懲處考點:情節輕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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