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實務概要111 年第 9 題單選題
傷害保險條款規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失能保險金給付較嚴重的項目,但以前的失能保險金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不須考慮,按本次意外所致給付
B合併後一起照樣給付
C加倍給付
D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傷害保險合併原有失能時,按較嚴重項目給付,但原有失能視同已給付,必須扣除。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以前失能視同已給付,計算本次應給付金額時必須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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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傷害保險合併原有失能時,按較嚴重項目給付,但原有失能視同已給付,必須扣除。
記住「合併從重、原有扣除」原則,保險不讓人因舊傷重複領錢,選「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不能只看本次意外,必須合併評估是否達到更嚴重的失能等級來決定給付基準。
B✕ 陷阱
錯誤。保險不理賠契約訂立前的原有舊傷,不能合併後照樣全額給付,否則會產生不當得利。
C✕
錯誤。保險實務無加倍給付規定,且絕對不能針對舊傷重複理賠。
D✓ 正確
正確。依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以前失能視同已給付,計算本次應給付金額時必須予以扣除。
傷害保險失能給付(合併原有失能)
| 情境 | 給付標準 | 扣除規定 |
|---|
| 本次意外單獨失能 | 按該失能等級比例給付 | 無 |
| 本次意外合併以前失能 | 按合併後較嚴重項目給付 | 以前失能視同已給付,應扣除 |
考生易將「合併」誤認為「加總給付」或「一起照樣給付」。保險實務為避免被保險人因舊傷重複獲得不當得利,明定原有失能必須「視同已給付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