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4 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乙自由處分
B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正確答案
C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D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