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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
民法概要11320單選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4 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乙自由處分
B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正確答案
C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D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一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他方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 1010 條明定,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情形時,他方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經濟弱勢一方。這題是標準條文題。

考點:報告義務範圍考點: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考點:夫妻住所考點:法定財產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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