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收藏多年價值新臺幣 (下同)60 萬元之古董花瓶委託乙清潔上釉,未料乙竟將此花瓶整理後用自己名義以 80 萬元出售給收藏家丙後,將價金拿去酒店花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主張不法管理,請其返還 80 萬元正確答案
B甲得向乙主張成立侵權行為,請求乙賠償 80 萬元,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C甲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請乙返還 80 萬元。但因利益已花完,故已無須返還
D甲得主張乙無權代理,請求乙返還 80 萬元
答案與詳解
乙明知花瓶是甲的,卻以自己名義出售獲利,屬「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的不法管理。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本人甲得享有管理所生之利益(80萬元全額),即使超過花瓶原值60萬元亦同。此制度目的在剝奪不法管理人的全部獲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