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2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據以作成行政處分,且應以送達等方法,使行政處分相對人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提起行政爭訟,係下列何種原則之要求?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正確答案
C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B正確答案
依職權調查證據、送達處分使相對人知悉得以爭訟,屬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核心要求。
為什麼答案是 B
大法官多號解釋(如釋字 491、709 號)揭示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職權調查證據、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處分並送達使相對人知悉,俾利提起行政救濟,正是本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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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職權調查證據、送達處分使相對人知悉得以爭訟,屬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核心要求。
看到「調查證據+送達+使人得以爭訟」三要素,直接鎖定正當行政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規範內容須清楚、可預見、可審查,針對的是「規範本身」的品質,不涉及調查證據與送達程序。
B✓ 正確
大法官多號解釋(如釋字 491、709 號)揭示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職權調查證據、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處分並送達使相對人知悉,俾利提起行政救濟,正是本題描述。
C✕
比例原則處理「手段與目的的衡量」,包含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三子原則,與調查證據、送達程序無直接關聯。
D✕ 陷阱
信賴保護原則是保護人民對國家行為的信賴不受恣意變更,重點在「既有法秩序的穩定」,與本題所述的程序要求(調查、送達、爭訟)無關。
正當行政程序核心要素
| 階段 | 要求 | 目的 | 法源 |
|---|
| 作成前 | 依職權調查證據 | 確保事實正確 |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
| 作成前 |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保障防禦權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
| 作成時 | 附理由 | 便於審查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
| 作成後 | 合法送達 | 使相對人知悉、得以救濟 | 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 |
考生容易誤選 A 法律明確性,因為題幹提到「使相對人可得知悉」,誤以為是要求「清楚明確」。但注意:明確性是規範本身的清楚度,本題談的是「程序上讓人知道」,屬程序保障而非規範品質,是正當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