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2 年第 12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依法予以補正?
A主管機關依不實申請資料作成補助中低收入戶之行政處分正確答案
B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漏未記載理由
C主管機關未經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作成指定古蹟之行政處分
D主管機關未經申請作成發給生育補助之行政處分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列舉5種程序瑕疵可補正;基於不實資料的實質違法,不屬程序瑕疵範疇。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不實資料作成處分屬「實質違法」(事實認定錯誤),不是程序瑕疵,無法透過補正治癒,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撤銷違法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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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列舉5種程序瑕疵可補正;基於不實資料的實質違法,不屬程序瑕疵範疇。
看到「實質內容錯誤」vs「程序形式疏漏」→ 只有程序疏漏能補正,實質違法只能撤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不實資料作成處分屬「實質違法」(事實認定錯誤),不是程序瑕疵,無法透過補正治癒,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撤銷違法授益處分。
B✕
漏未記載理由屬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明定可補正事由,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記理由即可治癒瑕疵。
C✕ 陷阱
未經委員會決議屬同條第1項第4款「應參與決議之委員會議決未參與」之瑕疵,得事後補經委員會決議補正。考生常誤以為此類程序瑕疵嚴重到無法治癒。
D✕
未經申請之授益處分屬第114條第1項第1款「應由申請始得作成之處分,當事人未申請」,得由當事人事後補提申請以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5 種可補正瑕疵
| 款次 | 瑕疵類型 | 補正方式 | 對應選項 |
|---|
| 1款 | 須申請而未申請 | 事後補提申請 | D |
| 2款 | 必要理由未記明 | 事後補記理由 | B |
| 3款 | 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 | 事後給予陳述 | — |
| 4款 | 委員會決議未參與 | 事後補經決議 | C |
| 5款 | 他機關協力未參與 | 事後補協力 | — |
本題考「瑕疵補正」制度,關鍵在區分「程序瑕疵」與「實質違法」。A 選項依不實資料作成是事實認定錯誤的實質違法,不在§114程序補正範圍;B、C、D 都能對應§114各款,屬於「看起來很嚴重但其實可補正」的經典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