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執行期間起算考點:聲明異議期限
有關行政執行法制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B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
C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有情況急迫者外,應於 5 日內裁定正確答案
D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 10 日內決定之
C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期限常考數字:執行5年、異議10+30日、拘提5日、補償30日,小心起算點與數字顛倒!
逐選項解析
A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執行期間起算✕ 易錯陷阱
起算點錯誤。應自處分「確定」之日或限期履行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5 年,而非「作成」之日。
B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聲明異議期限✕ 易錯陷阱
數字顛倒。執行機關認無理由者,應於「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 日」內決定。
C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有情況急迫者外,應於 5 日內裁定✓ 正確
D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 10 日內決定之✕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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