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06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下列何者非屬例示之直接強制執行方法?
A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B註銷營業證照
C對人之管束正確答案
D封閉建築物
C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例示直接強制方法,「對人之管束」屬於即時強制而非直接強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於人之管束」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37條,屬於『即時強制』對人的管束方法,並非直接強制。此為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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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例示直接強制方法,「對人之管束」屬於即時強制而非直接強制。
看到「管束人身」立刻想即時強制(§37),不是直接強制(§28)。
逐選項分析
A✕
斷絕營業所必需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屬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明文例示的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B✕
註銷證照為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例示的直接強制方法,透過剝奪許可達成義務履行。
C✓ 正確
「對於人之管束」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37條,屬於『即時強制』對人的管束方法,並非直接強制。此為本題要選的答案。
D✕
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明文例示的直接強制方法。
行政執行法:直接強制 vs 即時強制
| 類型 | 法條 | 典型手段 | 發動時機 |
|---|
| 直接強制 | §28 II | 斷水斷電、封閉拆除、註銷證照、收繳證照 | 公法義務不履行,間接強制無效時 |
| 即時強制 | §36-37 | 對人管束、對物扣留/使用/處置、對處所進入 | 情況急迫、無暇命相對人履行 |
考生常把「對人之管束」誤認為強制手段的一種而勾掉其他選項。關鍵在於管束規定於§37(即時強制),非§28(直接強制)。兩者雖都是行政強制,但法律性質、發動要件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