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之處分程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正確答案
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2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C海關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
D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10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A正確答案
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處分應製作處分書送達;不服處分應於 30 日內申請復查,海關應於 2 個月內決定,並於 15 日內送達決定書。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海關處分應製作處分書送達;不服處分應於 30 日內申請復查,海關應於 2 個月內決定,並於 15 日內送達決定書。
數字題必考!記住海關復查程序口訣「30日申請、2個月決定、15日送達」,直接秒殺 B、C、D 錯誤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B✕ 陷阱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 日」內申請復查,而非 20 日。
C✕ 陷阱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規定,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而非 3 個月。
D✕ 陷阱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規定,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15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而非 10 日。
海關緝私條例復查程序時間軸
| 程序階段 | 法定期限 | 起算基準日 | 備註說明 |
|---|
| 申請復查 | 30 日內 | 收到處分書之翌日 | 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 |
| 作成復查決定 | 2 個月內 | 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 | 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 |
| 決定書送達 | 15 日內 | 決定之翌日 | 送達受處分人 |
數字題是法規考試的常客,命題老師極易將「30日、2個月、15日」與其他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的30日、3個月)混淆。務必獨立記憶海關緝私條例的專屬期限。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