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關鍵動作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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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關鍵動作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請議會覆議」。
看到「窒礙難行」不要想到辭職、解散或行政院核定;地方制度法考的是送回原議會覆議。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法律設計的是覆議程序,不是市長辭職,也不是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議會。這是把中央政治責任或議會解散概念誤套到地方自治。
B✕ 陷阱
我國地方制度並非採地方議會對直轄市長提出不信任案的內閣制設計。直轄市長與議員均由人民選舉產生,窒礙難行的處理重點仍是議會覆議。
C✓ 正確
正確。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政府對特定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本題問的是「窒礙難行」,處理方式是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不是送行政院核定。行政監督與覆議程序常被混考,考選部最愛考這種機關對象差異。
地方制度法:議決案窒礙難行處理
| 情境 | 主體 | 期限 | 處理方式 |
|---|
| 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 | 直轄市政府 | 送達後30日內 | 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 題目常見誤導 | 直轄市市長 | 無此設計 | 不是辭職、不是解散議會 |
| 題目常見誤導 | 行政院 | 非本題程序 | 不是送行政院核定 |
本題陷阱在把「窒礙難行」誤解成政治僵局。地方制度法不是要市長辭職、議會倒閣或行政院核定,而是先讓原議會覆議,屬地方自治內部的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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