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利用社交軟體貼文,該內容為足以毀損A名譽之事,經檢察官起訴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但後來法院卻判決不成立誹謗罪,下列何者不會是法院的理由?
A甲貼文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正確答案
B甲貼文出於善意且為保護合法之利益
C甲貼文屬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D甲貼文出於善意且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
A正確答案
誹謗罪需具「散布於眾之意圖」,A 是構成要件而非阻卻事由,不可能成為不罰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散布於眾之意圖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若甲具此意圖,反而強化罪責,法院不可能以此作為「不成立」的理由。故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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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誹謗罪需具「散布於眾之意圖」,A 是構成要件而非阻卻事由,不可能成為不罰理由。
B/C/D 都是刑法第 311 條免責條款,A 反而是誹謗罪成立要件,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散布於眾之意圖是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若甲具此意圖,反而強化罪責,法院不可能以此作為「不成立」的理由。故為本題答案。
B✕
刑法第 311 條第 1 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屬合法阻卻事由,可作為不成立誹謗罪之理由。
C✕
刑法第 311 條第 2 款:「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以善意發表不罰。屬法定免責事由,法院可據此判決無罪。
D✕
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以善意發表不罰。屬誹謗罪重要免責事由,法院常援用。
刑法第 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事由
| 款次 | 情形 | 要件 | 本題對應 |
|---|
| 第1款 | 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 善意 | B |
| 第2款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 善意 | C |
| 第3款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 | 善意 | D |
| 第4款 | 對議會、法院等公開事項之記事 | 善意 | — |
本題為反向題,問的是「不會成為不成立理由」。A 選項「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其實是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符合反而會成罪;B、C、D 則是刑法第 311 條的免責事由。考生若未看清題幹方向,容易誤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