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與乙係同事,素有糾紛,甲見乙高升職位,更加不滿,其明知為不實事項,卻以匿名方式發出數十封信函給公司同仁,其於匿名信函內稱:乙因與公司高層有婚外情,始得以高升等語。甲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誹謗罪
C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正確答案
D不構成犯罪
C正確答案
散布文字指摘不實事項損害他人名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以「信函」(文字)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乙名譽之具體事項(婚外情),且明知不實,完全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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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散布文字指摘不實事項損害他人名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看到「文字、圖畫」散布 → 加重誹謗;口頭 → 普通誹謗;單純辱罵無內容 → 公然侮辱。
逐選項分析
A✕
公然侮辱是抽象辱罵(如罵三字經),不涉及具體事實。本題甲指摘「與高層婚外情」是具體事實,非抽象謾罵,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B✕ 陷阱
普通誹謗罪指以言語等非文字方式指摘傳述。本題甲是以「匿名信函」即文字方式散布,應適用加重誹謗而非普通誹謗。
C✓ 正確
甲以「信函」(文字)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乙名譽之具體事項(婚外情),且明知不實,完全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D✕
甲明知不實仍散布,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且公益」之阻卻事由,仍構成犯罪。
妨害名譽罪三兄弟比較
| 罪名 | 條文 | 方式 | 內容 |
|---|
| 公然侮辱 | §309 I | 公然(言語/動作) | 抽象謾罵 |
| 普通誹謗 | §310 I | 言語指摘傳述 | 具體事實 |
| 加重誹謗 | §310 II | 散布文字、圖畫 | 具體事實 |
最易誤選 B 普通誹謗。關鍵在「散布方式」:本題用匿名信函屬「文字」,應論加重誹謗罪(§310 II)。只要看到文字、圖畫、網路貼文等有形媒介散布,就要往加重誹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