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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7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同犯意聯絡以數人之間直接聯絡為限
B甲強盜乙之財物既遂,兩天後丙協助將該贓物運往其他縣市,丙仍與甲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共同謀議毆打丙,乙於行為時過於激動,突然拿起路旁的石塊朝丙的頭部砸去,丙當場死亡。甲、乙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共同唆使丙傷害丁,甲、乙應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須有共同犯意與行為分擔,教唆犯不適用第28條,數人共同教唆各自獨立成立教唆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共同正犯限於正犯層次,教唆犯屬獨立評價的從犯型態,不適用第28條。甲、乙共同教唆丙傷害丁,各自獨立成立教唆傷害罪。

考點:犯意聯絡方式考點:事後參與考點:過剩行為考點:教唆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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