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7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同犯意聯絡以數人之間直接聯絡為限
B甲強盜乙之財物既遂,兩天後丙協助將該贓物運往其他縣市,丙仍與甲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共同謀議毆打丙,乙於行為時過於激動,突然拿起路旁的石塊朝丙的頭部砸去,丙當場死亡。甲、乙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共同唆使丙傷害丁,甲、乙應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限於「共同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教唆行為可共同為之,超出謀議的過限行為不算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乙二人共同唆使丙犯罪,屬於教唆行為之共同實行,依實務見解可成立教唆犯之共同正犯(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正犯限於「共同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教唆行為可共同為之,超出謀議的過限行為不算共同正犯。
抓關鍵字:「間接聯絡也可」、「既遂後不算共犯」、「過限行為原則上不歸責」,剩下D就對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共同犯意聯絡不以直接聯絡為限,透過輾轉相互傳達、間接聯絡也能成立共同正犯。
B✕ 陷阱
強盜罪既遂後,丙才幫忙搬運贓物,屬事後幫助,無法與既遂前之實行行為構成共同正犯,頂多論贓物罪。
C✕ 陷阱
乙臨時起意持石塊砸死丙,屬超出甲乙原本傷害謀議的過限行為,甲對此逾越部分原則上不負責,應僅論乙個人成立殺人罪,甲仍論傷害(致死)之範圍。
D✓ 正確
甲、乙二人共同唆使丙犯罪,屬於教唆行為之共同實行,依實務見解可成立教唆犯之共同正犯(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
共同正犯常見考點對照
| 情形 | 結論 |
|---|
| 犯意聯絡方式 | 直接、間接皆可 |
| 既遂後加入 | 不成立共同正犯(可能構成贓物罪等) |
| 過限行為 | 原則上僅由實行者自負其責,其餘共同正犯不負責 |
| 共同教唆 | 可成立教唆犯之共同正犯 |
本題陷阱在於把「限制性概念」誤植為考點,例如誤以為犯意聯絡限直接聯絡、既遂後幫忙也算共同正犯,或誤把過限行為算入全體共同正犯,都是常見迷思,需逐一釐清才能挑出正確的D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