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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7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同犯意聯絡以數人之間直接聯絡為限
B甲強盜乙之財物既遂,兩天後丙協助將該贓物運往其他縣市,丙仍與甲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C甲、乙共同謀議毆打丙,乙於行為時過於激動,突然拿起路旁的石塊朝丙的頭部砸去,丙當場死亡。甲、乙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D甲、乙共同唆使丙傷害丁,甲、乙應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限於「共同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教唆行為可共同為之,超出謀議的過限行為不算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乙二人共同唆使丙犯罪,屬於教唆行為之共同實行,依實務見解可成立教唆犯之共同正犯(各自成立教唆傷害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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