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 年第 6 題單選題考點:從屬性原則考點:防禦權/期待不可能
關於教唆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教唆乙自殺,乙果真自殺身亡,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B甲教唆乙湮滅甲自己的犯罪證據,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
C甲犯案後教唆乙頂替自己,甲不成立頂替罪之教唆犯
D被告甲教唆乙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甲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實務見解:被告教唆他人為自己偽證,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不受「期待可能性」保護。
逐選項解析
A甲教唆乙自殺,乙果真自殺身亡,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從屬性原則✕ 錯誤
自殺本身不處罰,乙自殺不構成犯罪,甲無從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但可能成立加工自殺罪之獨立正犯)。敘述正確。
B甲教唆乙湮滅甲自己的犯罪證據,甲不成立湮滅證據罪之教唆犯防禦權/期待不可能✕ 錯誤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僅處罰湮滅『他人』刑事證據,行為人湮滅自己的證據本不成罪,教唆他人湮滅自己證據,實務認屬防禦權行使,不罰。
C甲犯案後教唆乙頂替自己,甲不成立頂替罪之教唆犯✕ 易錯陷阱
D被告甲教唆乙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甲不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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