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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85單選題

下列對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唆他人犯罪而正犯未為任何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
B幫助他人犯罪,正犯需知悉幫助之情,始能成立幫助犯
C共同正犯之行為不必均參與構成要件之全部行為,縱僅有參與部分之行為,亦構成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D教唆犯或幫助犯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始可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犯罪支配,分擔部分行為即成立;教唆/幫助犯採限制從屬性,不需正犯知情。

為什麼答案是 C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依分工合作原理,行為人只要分擔構成要件之一部分,在犯意聯絡下即與他人共同成立共同正犯,不必每人都做完全部行為。

考點:限制從屬性考點:片面幫助犯考點:功能性犯罪支配考點:犯意聯絡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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