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8 年第 5 題單選題
下列對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唆他人犯罪而正犯未為任何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
B幫助他人犯罪,正犯需知悉幫助之情,始能成立幫助犯
C共同正犯之行為不必均參與構成要件之全部行為,縱僅有參與部分之行為,亦構成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D教唆犯或幫助犯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始可
C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犯罪支配,分擔部分行為即成立;教唆/幫助犯採限制從屬性,不需正犯知情。
為什麼答案是 C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依分工合作原理,行為人只要分擔構成要件之一部分,在犯意聯絡下即與他人共同成立共同正犯,不必每人都做完全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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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犯罪支配,分擔部分行為即成立;教唆/幫助犯採限制從屬性,不需正犯知情。
記口訣:共同正犯『分工即共犯』、幫助犯『片面幫助也算』、教唆犯『正犯未著手就無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現行刑法採限制從屬性,正犯須至少著手實行犯罪,教唆犯才成立。若正犯完全未為犯罪行為,教唆犯不成立(舊法的獨立教唆犯已廢除)。
B✕ 陷阱
通說與實務承認「片面幫助犯」,即正犯不知悉有人暗中幫助,幫助犯仍可成立。例如偷偷把門打開讓小偷進入,小偷不知情亦成立幫助竊盜。
C✓ 正確
共同正犯採『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依分工合作原理,行為人只要分擔構成要件之一部分,在犯意聯絡下即與他人共同成立共同正犯,不必每人都做完全部行為。
D✕
教唆犯需與正犯有犯意聯絡(雙方合致),但幫助犯不必——片面幫助犯即為例外。因此『教唆犯與幫助犯都須有犯意聯絡』的敘述過度擴張,錯誤。
正犯與共犯類型速記
| 類型 | 成立要件 | 需正犯著手? | 需犯意聯絡? |
|---|
| 共同正犯 | 分擔構成要件行為 | 需(自己即正犯) | 需(雙向) |
| 教唆犯 | 使他人生犯意並實行 | 需(限制從屬) | 需(雙向) |
| 幫助犯 | 物理/心理上助力 | 需(限制從屬) | 不需(可片面) |
出題核心在於區分「共犯成立要件」與「正犯著手時點」。共同正犯強調功能性支配,只要分擔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即使沒做全套動作也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採限制從屬性,必須等正犯著手實行才成立。最大陷阱是誤以為幫助犯需要雙方都知情——實務承認片面幫助,幫助者單方面提供助力即可,正犯不需要知道有人在幫。判斷關鍵:看正犯有沒有開始動手,沒著手就沒共犯;看參與者有沒有實際分工,有分工就可能是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