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8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B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無認識過失
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為有認識過失
D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3、14條故意過失定義題,D選項「預見發生且不違背本意」是間接故意,不是過失。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此敘述是刑法第13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定義,不是過失!法條原文是「以故意論」,題目改成「以過失論」屬於名詞偷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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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3、14條故意過失定義題,D選項「預見發生且不違背本意」是間接故意,不是過失。
看到「不違背本意」就是間接故意(第13條第2項),絕對不是過失!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刑法第13條第1項直接故意定義:「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這是最典型的故意型態,行為人既知道又想要結果發生。
B✕
正確。刑法第14條第1項無認識過失定義:「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行為人根本沒預見結果會發生,但依客觀情況應該要預見。
C✕
正確。刑法第14條第2項有認識過失:「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行為人有預見但相信不會發生(例:老司機相信自己不會撞到人)。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此敘述是刑法第13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定義,不是過失!法條原文是「以故意論」,題目改成「以過失論」屬於名詞偷換陷阱。
故意過失四分法(刑法第13、14條)
| 類型 | 對結果預見 | 心態 | 法條 |
|---|
| 直接故意 | 明知 | 有意使其發生 | §13 I |
| 間接故意 | 預見 | 不違背本意 | §13 II |
| 有認識過失 | 預見 | 確信不發生 | §14 II |
| 無認識過失 | 未預見(應注意能注意) | 不注意 | §14 I |
D選項把刑法第13條第2項間接故意的定義(「以故意論」)偷換成「以過失論」。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預見」結果,差別在於「不違背本意(故意)」vs「確信不發生(過失)」,是刑法最經典的愛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