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甲欲購買砒霜毒死A,但購買時老闆錯拿砂糖給甲,甲將買得之「毒藥」摻入飲料供A飲用,A飲用完覺得肚子疼痛。甲之刑責為何?
A甲構成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B甲構成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C甲構成殺人罪之障礙未遂正確答案
D甲構成殺人罪之失敗未遂
C正確答案
甲主觀有殺人故意並已著手下毒,因客觀上拿到砂糖而未生結果,屬非出於己意的障礙未遂。
為什麼答案是 C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刑法第25條)指因外在障礙致結果未發生。甲已著手下毒,因老闆錯拿砂糖此一外在因素,致A未死亡,非甲自願停止,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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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主觀有殺人故意並已著手下毒,因客觀上拿到砂糖而未生結果,屬非出於己意的障礙未遂。
關鍵:為何沒死?不是甲放棄(非中止),不是絕對不能發生(爭議,但通說此情形仍有危險),而是外在因素(老闆拿錯)阻礙→障礙未遂。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能未遂需「行為不能發生結果且無危險」。本題砂糖確實無法毒死人,看似像不能未遂,但實務與通說採印象理論/具體危險說時,常認為此類「工具錯誤」仍具危險性;且題目已給定正解為障礙未遂,顯示命題採此立場。
B✕
中止未遂以「行為人出於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為要件(刑法第27條)。甲從頭到尾都想毒死A,根本沒有中止意思,完全不符。
C✓ 正確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刑法第25條)指因外在障礙致結果未發生。甲已著手下毒,因老闆錯拿砂糖此一外在因素,致A未死亡,非甲自願停止,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D✕ 陷阱
「失敗未遂」是中止未遂下位概念,指行為人誤認結果已不可能發生而放棄。本題甲根本不知拿到砂糖,沒有「認為失敗而放棄」的心理歷程,不符。
未遂類型快速對照
| 類型 | 原因 | 是否出於己意 | 法條 |
|---|
| 障礙未遂 | 外在障礙致未遂 | 否 | 刑§25 |
| 中止未遂 | 己意中止或防果 | 是 | 刑§27 |
| 不能未遂 | 行為無危險且不能既遂 | — | 刑§26 |
| 失敗未遂 | 誤認不能成功而放棄 | (中止下位) | 學理 |
考生最易誤選 A 不能未遂,理由是「砂糖不可能毒死人」。但命題採多數說:判斷危險性應以行為人主觀認知為基礎(印象理論),甲認為是砒霜而下毒,對法秩序已生動搖,仍具危險,故論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