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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319單選題

市府建設課公務員甲與其配偶乙近來因投資理財失利,損失慘重,兩人積極謀求填補財務坑洞。經過一段時間,甲、乙共同決議,先由甲向建商要錢,再由乙出面拿錢。於是甲向建商A表示,如果要讓建案如期動工,須於本月底前依其指示交付新臺幣3百萬元給乙。A為求該建案如期動工,乃依甲之指示,以行李箱裝現金新臺幣3百萬在火車站交付給乙。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1條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幫助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公務員就職務行為收賄,與非公務員配偶共同謀議分工收錢,依身分犯共犯理論,乙因刑法第31條第1項擬制成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建案「如期動工」本屬建設課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應為之行為,甲索賄屬「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成立第121條;乙雖無公務員身分,但與甲共同謀議並分工取款,依第31條第1項擬制為共同正犯。

考點:不違背職務收賄+身分犯共犯考點:違背職務 vs 職務行為考點:共同正犯 vs 幫助犯考點:罪名與身分雙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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