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搶劫銀樓後,商請其女友乙協助,使其躲藏於乙之租屋處,兩人共同將得手金飾燒熔成金塊。有關乙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藏匿人犯罪正確答案
B成立準強盜罪
C不成立犯罪
D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幫助犯
A正確答案
乙藏匿強盜犯甲成立藏匿人犯罪;熔金屬湮滅自己證據不另罰。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明知甲為強盜犯仍提供租屋處藏匿,符合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搶劫屬重罪,乙具故意,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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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乙藏匿強盜犯甲成立藏匿人犯罪;熔金屬湮滅自己證據不另罰。
記住:藏匿犯人=藏匿人犯罪;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不罰,湮滅『他人』才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明知甲為強盜犯仍提供租屋處藏匿,符合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搶劫屬重罪,乙具故意,成立本罪。
B✕ 陷阱
準強盜罪須「竊盜或搶奪」後為防護贓物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乙未參與原搶劫,也無施強暴行為,與準強盜罪構成要件完全不符。
C✕
乙藏匿犯人行為已該當藏匿人犯罪,非不罰。不能因是女友關係即免責(惟第167條親屬間有減免,但女友非親屬)。
D✕ 陷阱
湮滅證據罪(第165條)限於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熔金塊是湮滅甲的證據,但甲是正犯;且通說認本罪為正犯罪,幫助犯責任亦須他人案件為前提,本題更核心之責任在藏匿。
妨害司法三兄弟比較
| 罪名 | 法條 | 行為 | 對象限制 |
|---|
| 藏匿人犯罪 | §164 | 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 | 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 |
| 湮滅證據罪 | §165 | 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 | 限『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
| 頂替罪 | §164 II | 頂替犯人受審 | 犯人 |
D 選項是最大陷阱!熔金塊看似湮滅證據,但§165限於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甲是正犯本人,其證據之湮滅屬不罰的後行為。乙雖共同熔金,但核心可罰責任在藏匿甲本人,故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