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持刀傷害 A 致死,聯絡同居人乙騎車到現場,知情的乙載甲前往乙租屋處藏匿。警方隨即展開調查,甲藏匿一個月後,仍遭警察查獲。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幫助犯
B乙僅為同居人,其藏匿人犯行為不得減免其刑正確答案
C甲成立藏匿人犯罪之教唆犯
D藏匿人犯罪之所謂「犯人」,以起訴後之人為限,乙不成立藏匿人犯罪
B正確答案
藏匿人犯罪的「犯人」不限起訴後,同居人非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不得減免其刑。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167條減免其刑僅限於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同居人不在列。故乙雖與甲同居,藏匿甲仍不得減免其刑,本選項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藏匿人犯罪的「犯人」不限起訴後,同居人非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不得減免其刑。
記口訣:藏匿人犯減免只限『配偶、五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同居人不算!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是在甲傷害致死既遂後才載甲藏匿,屬於犯罪既遂後的事後行為,不構成傷害致死罪的幫助犯。幫助犯須在正犯行為完成前提供助力。
B✓ 正確
刑法第167條減免其刑僅限於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同居人不在列。故乙雖與甲同居,藏匿甲仍不得減免其刑,本選項正確。
C✕
甲為犯人本人,藏匿自己不構成藏匿人犯罪(不罰自己藏匿自己)。甲請乙來藏匿自己,屬於必要共犯中不罰的對向行為,不成立教唆犯。
D✕ 陷阱
藏匿人犯罪的「犯人」通說與實務見解採廣義,包含所有犯罪嫌疑人,不以起訴後為限。甲傷害致死後即屬犯人,乙仍成立藏匿人犯罪。
藏匿人犯罪重點整理(刑法第164、167條)
| 項目 | 內容 | 備註 |
|---|
| 犯罪主體 | 犯人本人以外之第三人 | 犯人自藏不罰 |
| 「犯人」範圍 | 所有犯罪嫌疑人 | 不限起訴後 |
| 得減免對象 | 配偶、五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 | 同居人/男女朋友不算 |
| 行為態樣 | 藏匿、使之隱避、頂替 | 既遂後事後行為 |
D 選項故意將「犯人」縮限為起訴後之人,誘導考生誤以為尚未起訴的甲不算犯人。實際上藏匿人犯罪保護國家司法權,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即屬犯人,不以起訴為必要。另陷阱在於同居人雖有感情基礎,但法律上不等於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