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不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B在公共場所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
C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時,當場賭博之器具,須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D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者,構成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266條第2項已將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納入處罰,故(D)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故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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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266條第2項已將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納入處罰,故(D)正確。
1.確認266條現行四項結構→2.第1項實體場所、第2項電信/網路、第3項娛樂物排除、第4項沒收不問屬誰→3.逐項比對:A違反第2項、B違反第3項、C違反第4項、D符合第2項。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第266條第2項已明定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構成賭博罪,故仍構成。
B✕
錯誤。第26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故不構成本罪。
C✕
錯誤。第266條第4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要件。
D✓ 正確
正確。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故以電子通訊方式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
(1)罰金已由舊制1千元(提高30倍為3萬)提高為5萬元;(2)沒收採義務沒收且不問是否屬犯罪行為人,勿誤以為須屬本人;(3)注意第4項沒收僅限『犯第一項之罪』,網路賭博(第2項)並未準用第4項沒收,這是常見出題陷阱,但本題C係針對第1項實體賭博而論,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