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公開場合身體外露部位考點:工具設備要件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會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之窺視竊聽竊錄罪?
A在捷運車廂內拿密錄器偷拍乘客大腿外側、膝蓋及小腿部位
B在咖啡廳裡用肉耳偷聽隔壁桌客人的對談
C在某人車上裝設 GPS 追蹤器,長時間蒐集駕駛使用車輛之移動軌跡正確答案
D拿望遠鏡在遠處偷看在公園裡開心玩耍的小女孩
C正確答案
刑法 315-1 保護「非公開活動」隱私,實務認 GPS 長期追蹤屬之;公開場所肉眼偷看不成立。
逐選項解析
A在捷運車廂內拿密錄器偷拍乘客大腿外側、膝蓋及小腿部位公開場合身體外露部位✕ 易錯陷阱
捷運車廂為公共場所,偷拍大腿外側、膝蓋、小腿等「一般人於公開場合自願外露」部位,實務認非屬「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不成立本罪(可能另涉性騷擾防治法)。
B在咖啡廳裡用肉耳偷聽隔壁桌客人的對談工具設備要件✕ 錯誤
本罪要件須「無故以工具或設備」竊聽,單純用肉耳偷聽並未使用任何器械設備,欠缺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本罪。
C在某人車上裝設 GPS 追蹤器,長時間蒐集駕駛使用車輛之移動軌跡✓ 正確
D拿望遠鏡在遠處偷看在公園裡開心玩耍的小女孩✕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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