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87 條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行為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限
B在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情形,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實施處分
C若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法院得免其處分繼續執行
D處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5 年,亦不得延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111年刑法修法後,監護處分期間雖為5年以下,但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且延長次數無上限,選項D稱「不得延長」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要選錯誤的選項。依111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7條第3項,監護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但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第一次3年以下,之後每次1年以下),並非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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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11年刑法修法後,監護處分期間雖為5年以下,但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且延長次數無上限,選項D稱「不得延長」為錯誤。
看到「不得延長」直接選!為補足社會安全網,111年修法已明定監護處分可由檢察官聲請延長,第一次最長3年,之後每次最長1年。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法第87條規定,無論是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人,宣告監護處分之實質要件皆須「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敘述正確。
B✕
依刑法第87條第2項,限制責任能力人或瘖啞人受監護處分,原則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之,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敘述正確。
C✕
依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規定,監護處分執行中若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此規定賦予實務彈性,避免不必要之拘束,敘述正確。
D✓ 正確
本題要選錯誤的選項。依111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7條第3項,監護處分期間為5年以下,但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第一次3年以下,之後每次1年以下),並非不得延長。
刑法監護處分(第87條)核心規定
| 適用對象 | 實質要件 | 執行時機 | 處分期間與延長 |
|---|
| 無責任能力人 (第19條第1項) | 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 替代刑罰(因不罰) | 5年以下。可聲請延長(第一次≤3年,後續每次≤1年,無次數上限) |
| 限制責任能力人/瘖啞人 (第19條第2項/第20條) | 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 原則: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例外:刑之執行前 | 同上 |
111年修法前監護處分確實只能執行5年且不得延長,但新法為強化社會防衛,已開放「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且次數無上限。關鍵判斷:若受監護人再犯危險仍高,每次可再延5年以下,直到不具危險性為止。考生最常誤區在於沿用舊法印象認為「5年到期就必須放人」,實務上現已改採彈性延長制,需以受處分人當下危險性為核心,而非固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