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15 題單選題
刑法第 190 條之 1 規定,有關污染空氣、土壤或水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之處罰,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
B本罪所處罰之行為人,包含實行污染行為之自然人與法人
C本罪侵害客體包括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正確答案
D本罪之處罰,以故意既遂犯為限,過失犯與未遂犯之情形並不處罰
C正確答案
刑法第190條之1污染環境罪為抽象危險犯,客體包含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並處罰過失與未遂犯。
為什麼答案是 C
刑法第190條之1第1項明定,侵害客體為「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90條之1污染環境罪為抽象危險犯,客體包含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並處罰過失與未遂犯。
107年修法已刪除「致生公共危險」要件,並增訂處罰未遂犯與過失犯,且刑法原則上僅處罰自然人,故僅C選項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07年修法已刪除「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將本罪改為抽象危險犯。
B✕
刑法原則上僅處罰自然人,本條並未明文規定處罰法人(法人處罰多見於行政刑法)。
C✓ 正確
刑法第190條之1第1項明定,侵害客體為「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
D✕
本條第3項明文處罰過失犯,第4項明文處罰未遂犯。
刑法第190條之1在107年修法後,立法者把「致生公共危險」要件拿掉了,也就是從原本要檢察官舉證「真的造成危險」(具體危險犯)變成只要「排放行為完成」就成立(抽象危險犯)。這代表不用等到河川真的被污染或空氣真的有毒,光是非法排放廢棄物的動作本身就構成犯罪。另外修法同時增訂未遂犯跟過失犯都處罰,表示立法者要在環境還沒被破壞前就提前管制。判斷重點是:只要看「有沒有排放違法物質到空氣土壤水體」,不用再證明「造成什麼實際危害」,這是環保刑法從事後處罰轉向事前預防的典型修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