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4 年第 3 題單選題
關於不作為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為不作為犯正確答案
B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為假設的因果關係
C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行為人需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D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A正確答案
刑法第293條遺棄罪是純正不作為犯(也有學說認為是作為犯),並非「不純正」不作為犯,這才是本題錯誤點。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293條第1項遺棄罪,通說認為是純正不作為犯(法條直接規定不作為即可成立),並非需透過保證人地位成立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故此敘述有誤。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293條遺棄罪是純正不作為犯(也有學說認為是作為犯),並非「不純正」不作為犯,這才是本題錯誤點。
遺棄罪本身法條就直接規定「遺棄」的不作為構成要件,屬純正不作為犯,A選項若敘述成不純正不作為犯即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293條第1項遺棄罪,通說認為是純正不作為犯(法條直接規定不作為即可成立),並非需透過保證人地位成立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故此敘述有誤。
B✕
不純正不作為犯無法用自然科學的條件因果關係檢驗,故採「若行為人依義務作為,結果即不會發生」的假設因果關係判斷,敘述正確。
D✕
此為保證人地位發生原因之一,即「危險前行為」,行為人因自己行為導致法益危險發生,即負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敘述正確。
C✕
這正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行為人在法律上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保證人地位),且能防止而不防止,敘述正確。
純正不作為犯 vs 不純正不作為犯
| 類型 | 定義 | 保證人地位 | 舉例 |
|---|
| 純正不作為犯 | 法條本身即以不作為方式規定構成要件 | 不需要 | 遺棄罪、不解散罪 |
| 不純正不作為犯 | 以不作為方式實現原本以作為方式規定的構成要件 | 需要(法律、契約、危險前行為、密切生活關係等) | 母親不餵食嬰兒致死(等同殺人罪) |
考生容易把「遺棄罪」誤認為需要保證人地位才成立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但其實遺棄罪法條本身就是以不作為型態規定構成要件,屬於純正不作為犯,兩者概念容易混淆顛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