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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3 年第 18 題單選題考點:偽造支付工具罪考點:有價證券概念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在乙的信用卡背面冒簽乙姓名之行為,若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支付工具罪
B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冒簽他人信用卡背面簽名,實務認為是偽造私文書罪,因簽名本身是私文書而非偽造卡片本身。

逐選項解析

A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支付工具罪偽造支付工具罪✕ 易錯陷阱
第201條之1規範偽造信用卡本身(晶片、卡片電磁紀錄),甲只是冒簽姓名,不是偽造卡片實體,不成立此罪。
B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有價證券概念✕ 錯誤
信用卡不是有價證券,與公債票、股票性質不同,不適用偽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錯誤
D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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