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9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公務員甲為使自己之兒子乙就讀某明星學區中學,而在無居住事實之情況下,將戶籍遷至好友丙之住址。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無罪正確答案
B甲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C甲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甲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A正確答案
單純為學區遷戶籍(幽靈人口),因戶政機關對戶籍遷入有「實質審查權」,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目的非為選舉,亦不構成妨害投票罪,故刑法上無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遷戶籍是為了「學區」而非「投票」,不成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且戶政機關對戶籍登記有「實質審查權」,甲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故無刑事責任(僅有戶籍法上的行政罰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單純為學區遷戶籍(幽靈人口),因戶政機關對戶籍遷入有「實質審查權」,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目的非為選舉,亦不構成妨害投票罪,故刑法上無罪。
看到「為學區遷戶籍」秒選無罪!戶政機關有實質審查權不成立第214條,目的非選舉也不成立第146條妨害投票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遷戶籍是為了「學區」而非「投票」,不成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且戶政機關對戶籍登記有「實質審查權」,甲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故無刑事責任(僅有戶籍法上的行政罰鍰)。
B✕
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必須是「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甲是以自己名義申請遷戶籍,並未冒用他人名義,不構成偽造。
C✕ 陷阱
題目刻意強調甲是「公務員」來誘答!但刑法第213條要求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甲雖然是公務員,但遷戶籍是私人行為,並非執行其公務員職務,故不適用本條。
D✕ 陷阱
刑法第214條的成立要件是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一經申報就必須登載)。但依戶籍法規定,戶政機關對居住事實有「實質審查權」(可派員查訪),因此對有實質審查權的機關說謊,不成立本罪。
幽靈人口法律責任總整理
| 遷戶籍目的 | 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 | 刑法第214條(使登載不實) | 最終結論 |
|---|
| 為了特定選舉投票 | 成立 (有妨害投票故意) | 不成立 (戶政有實質審查權) | 成立妨害投票正確罪 |
| 為了學區 / 節稅 / 收信 | 不成立 (欠缺妨害投票故意) | 不成立 (戶政有實質審查權) | 刑法無罪 (僅戶籍法行政罰)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對公務員說謊,害公務員寫錯」就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陷阱在於必須該公務員「僅有形式審查權」才成立。戶政機關對戶籍遷徙有實質查核權,故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