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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921單選題

公務員甲為使自己之兒子乙就讀某明星學區中學,而在無居住事實之情況下,將戶籍遷至好友丙之住址。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無罪正確答案
B甲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C甲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甲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單純為學區遷戶籍(幽靈人口),因戶政機關對戶籍遷入有「實質審查權」,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目的非為選舉,亦不構成妨害投票罪,故刑法上無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遷戶籍是為了「學區」而非「投票」,不成立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且戶政機關對戶籍登記有「實質審查權」,甲亦不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故無刑事責任(僅有戶籍法上的行政罰鍰)。

考點:罪刑法定原則考點:偽造文書考點:身分犯與職務考點:實質審查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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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