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9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以加害何種情事恐嚇公眾,不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A加害生命之事
B加害身體之事
C加害自由之事正確答案
D加害財物之事
C正確答案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安罪,限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不包含自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刑法第151條條文僅限『生命、身體、財產』三種客體,加害自由並未列入,故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罪如第305條恐嚇個人罪,客體較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安罪,限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不包含自由。
逐選項分析
A✕
加害生命屬第151條明文三項客體之一,成立恐嚇公安罪。
B✕
加害身體亦為條文明列對象,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即成立本罪。
C✓ 正確
刑法第151條條文僅限『生命、身體、財產』三種客體,加害自由並未列入,故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罪如第305條恐嚇個人罪,客體較廣)。
D✕
加害財產(財物)屬第151條明文三項客體之一,成立恐嚇公安罪。
恐嚇罪條文客體比較
| 條文 | 罪名 | 恐嚇客體 | 保護法益 |
|---|
| 刑法第151條 | 恐嚇公眾罪 | 生命、身體、財產 | 公共安寧 |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個人安全 |
考生常把第305條(恐嚇個人)的五種客體套到第151條(恐嚇公眾),誤以為自由也包含在內。關鍵在於第151條只有『生命、身體、財產』三項,自由與名譽均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