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9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A得被害人承諾對其施以積極安樂死正確答案
B為防衛他人權利而正當防衛
C依法令之行為
D為避免自己生命受危難而緊急避難
A正確答案
積極安樂死=直接結束他人生命,屬故意殺人,縱得承諾亦不阻卻違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生命法益具有絕對性、不可處分性。即使被害人承諾,積極安樂死(主動注射致死)仍構成加工自殺或殺人罪,承諾無法阻卻違法。這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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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積極安樂死=直接結束他人生命,屬故意殺人,縱得承諾亦不阻卻違法。
看到「積極安樂死」「得承諾殺人」直接選,生命法益不可處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生命法益具有絕對性、不可處分性。即使被害人承諾,積極安樂死(主動注射致死)仍構成加工自殺或殺人罪,承諾無法阻卻違法。這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B✕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之行為,不罰。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C✕
刑法第21條第1項明文: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例如警察依法逮捕、父母懲戒權等,屬典型阻卻違法事由。
D✕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屬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條號 | 事由 | 要件 | 本題選項 |
|---|
| §21 I | 依法令之行為 | 有法令依據 | C |
| §21 II | 依上級命令 | 非明知違法 | — |
| §22 | 業務正當行為 | 如醫療行為 | — |
| §23 | 正當防衛 | 現在不法侵害 | B |
| §24 | 緊急避難 | 緊急危難、不得已 | D |
| 超法規 | 得被害人承諾 | 限可處分法益(生命除外) | A✗ |
考生易誤以為「得被害人承諾」一律阻卻違法,但生命法益屬不可處分法益。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明文處罰「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之者」,正說明承諾殺人仍違法。這是超法規阻卻違法的重要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