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9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據為己有,乃猜測開機密碼為1234,竟然正確,進而將該手機內儲存之資料,以格式化重置方式全部刪除,並將該手機轉賣給不知情之人。甲不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B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C刑法第360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罪正確答案
D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C正確答案
甲撿手機侵占→猜密碼入侵→刪資料,成立侵占遺失物、入侵電腦、刪除電磁紀錄罪,但未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不成立360條。
為什麼答案是 C
第360條須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甲僅刪除資料並未干擾電腦運作機能,且刪除行為已由359條評價,不再重複成立3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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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甲撿手機侵占→猜密碼入侵→刪資料,成立侵占遺失物、入侵電腦、刪除電磁紀錄罪,但未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不成立360條。
360條要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單純刪資料已被359條涵蓋,不會重複論以360條。
逐選項分析
A✕
甲猜中密碼1234開啟手機,屬『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手機屬刑法第358條保護之電腦相關設備,成立本罪。
B✕
甲將手機內資料以格式化方式全部刪除,屬『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於他人(原手機主人),成立第359條刪除電磁紀錄罪。
C✓ 正確
第360條須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甲僅刪除資料並未干擾電腦運作機能,且刪除行為已由359條評價,不再重複成立360條。
D✕
甲撿到他人遺失手機據為己有,主觀上具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將遺失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完全該當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比較 (刑法第36章)
| 條號 | 罪名 | 行為態樣 | 本題是否成立 |
|---|
| 358條 | 入侵電腦罪 | 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入侵 | ✅ 猜中密碼1234 |
| 359條 | 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 | ✅ 格式化刪資料 |
| 360條 | 干擾電腦罪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 未該當干擾要件 |
考生常誤以為『刪除資料』=『干擾電腦』,其實359與360區別在於:359保護『電磁紀錄完整性』,360保護『電腦使用功能』。格式化刪資料僅影響資料,手機本身功能仍正常,故僅成立359而非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