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09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共犯從屬性考點:教唆吸收幫助
有關教唆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正犯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亦處罰之
B教唆他人殺害被害人,並提供兇器,僅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正確答案
D唆使已有犯意之人,亦成立教唆犯
C正確答案
教唆犯的成立須以「惹起他人犯意」為前提,且我國採「共犯從屬性」,正犯須著手實行犯罪教唆犯才受罰;其處罰依所教唆之罪論處。
逐選項解析
A正犯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亦處罰之共犯從屬性✕ 易錯陷阱
刑法於民國94年修正後,全面確立「共犯從屬性原則」。這意味著教唆犯的成立,必須從屬於正犯的違法行為。如果被教唆的正犯根本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教唆犯就不具備可罰性(舊法處罰「失敗教唆」的規定已刪除)。
B教唆他人殺害被害人,並提供兇器,僅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教唆吸收幫助✕ 錯誤
當行為人先教唆他人犯罪(惹起犯意),隨後又提供兇器給予物質幫助時,在刑法評價上,因「教唆行為」的非難性高於「幫助行為」,適用「教唆吸收幫助」法理,應論以殺人罪之教唆犯,而非僅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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