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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 年第 11 題單選題考點:共犯從屬性考點:教唆vs幫助

刑法第29條規定之教唆犯為共犯。下列有關此種犯罪參與類型的說明,何者正確?

A甲教唆乙殺丙。乙躲在丙宅附近準備攻擊丙時,即被逮捕。甲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正確答案
B店員甲將商店關門後,卻故意不鎖上大門,藉此引誘乙入內行竊。甲成立教唆竊盜罪正確答案
C甲知道乙欠下巨額債務,便告訴乙:「可以試試看搶劫的方法籌錢」。乙果然挑了一家銀行遂行強盜。甲成立教唆強盜罪正確答案
D乙猶豫是否竊取他人之物。甲在旁慫恿至附近的珠寶店竊取。乙因而下定決心,挑了一間店家,進入店內竊盜。甲僅成立(心理)幫助竊盜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A、B、C、D
正確答案
教唆犯須具雙重故意且使原無犯意者萌生犯意,既遂與否隨正犯認定。
本題題庫採認所有選項(A、B、C、D)皆給分(送分);下方逐選項解析保留原解析對各選項的分析。

逐選項解析

A甲教唆乙殺丙。乙躲在丙宅附近準備攻擊丙時,即被逮捕。甲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共犯從屬性✓ 給分(原命題預設選項)
乙僅在預備階段即被捕,尚未著手實行殺人,正犯行為停在預備。刑法第29條第2項採共犯從屬性,教唆犯須待正犯著手;預備殺人雖處罰,但教唆預備無處罰明文,故甲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
B店員甲將商店關門後,卻故意不鎖上大門,藉此引誘乙入內行竊。甲成立教唆竊盜罪教唆vs幫助✓ 送分給分
甲僅「不鎖門」創造便利條件,屬幫助行為(提供物理機會),並未對乙傳達引發竊盜犯意的教唆訊息,乙是自行決定行竊。應成立幫助竊盜罪,而非教唆犯。
C甲知道乙欠下巨額債務,便告訴乙:「可以試試看搶劫的方法籌錢」。乙果然挑了一家銀行遂行強盜。甲成立教唆強盜罪✓ 送分給分
D乙猶豫是否竊取他人之物。甲在旁慫恿至附近的珠寶店竊取。乙因而下定決心,挑了一間店家,進入店內竊盜。甲僅成立(心理)幫助竊盜罪✓ 送分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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