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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11單選題

刑法第29條規定之教唆犯為共犯。下列有關此種犯罪參與類型的說明,何者正確?

A甲教唆乙殺丙。乙躲在丙宅附近準備攻擊丙時,即被逮捕。甲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
B店員甲將商店關門後,卻故意不鎖上大門,藉此引誘乙入內行竊。甲成立教唆竊盜罪
C甲知道乙欠下巨額債務,便告訴乙:「可以試試看搶劫的方法籌錢」。乙果然挑了一家銀行遂行強盜。甲成立教唆強盜罪
D乙猶豫是否竊取他人之物。甲在旁慫恿至附近的珠寶店竊取。乙因而下定決心,挑了一間店家,進入店內竊盜。甲僅成立(心理)幫助竊盜罪
答案與詳解
正確答案
教唆犯須具雙重故意且使原無犯意者萌生犯意,既遂與否隨正犯認定。

為什麼答案是

乙僅在預備階段即被捕,尚未著手實行殺人,正犯行為停在預備。刑法第29條第2項採共犯從屬性,教唆犯須待正犯著手;預備殺人雖處罰,但教唆預備無處罰明文,故甲不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

考點:共犯從屬性考點:教唆vs幫助考點:教唆故意具體性考點:犯意形成時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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