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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23單選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173條第1項所定之行為客體?

A在路邊以磚塊墊高之可移動獨立鐵皮檳榔攤正確答案
B現有人在內之水泥平房餐廳
C公寓大廈之地下停車場
D下班後有人在內做研究之大學系館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173條保護『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須具定著性;可移動的檳榔攤非建築物。

為什麼答案是 A

磚塊墊高的鐵皮檳榔攤可移動、未定著於土地,不符『建築物』要件(須有頂蓋、牆壁並定著於土地供人出入)。實務認此類活動攤位非173條客體,僅可能成立175條。

考點:建築物定著性考點:現有人所在建築物考點:一體性理論考點:現有人所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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