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試問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與學說通說,下列各罪中何者的性質屬於抽象危險犯?
A刑法第174條第2項之放火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罪正確答案
C刑法第175條第2項之放火罪
D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罪
B正確答案
判斷放火罪是否為抽象危險犯,關鍵在於條文有無「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無此要件者即為抽象危險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條文並無「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立法者預設其行為本身即具危險性,屬於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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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判斷放火罪是否為抽象危險犯,關鍵在於條文有無「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無此要件者即為抽象危險犯。
秒解技巧:條文有寫「致生公共危險」就是具體危險犯,沒寫的就是抽象危險犯。選項中僅刑法第174條第1項無此字眼。
逐選項分析
A✕
刑法第174條第2項明定「致生公共危險者」,須由法官具體判斷是否產生危險,屬於具體危險犯。
B✓ 正確
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條文並無「致生公共危險」之要件,立法者預設其行為本身即具危險性,屬於抽象危險犯。
C✕
刑法第175條第2項明定「致生公共危險者」,須由法官具體判斷是否產生危險,屬於具體危險犯。
D✕
刑法第175條第1項明定「致生公共危險者」,須由法官具體判斷是否產生危險,屬於具體危險犯。
危險犯類型判斷
| 類型 | 判斷標準 | 放火罪章舉例 |
|---|
| 抽象危險犯 | 條文無「致生公共危險」字眼,立法預設危險 | 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 |
| 具體危險犯 | 條文明定「致生公共危險」,須具體認定 | 刑法第174條第2項、第175條第1項及第2項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放火罪都是抽象危險犯。實際上,放火罪章中,燒燬「他人所有」且「非供人使用」之建築物(174I)為抽象危險犯;但燒燬「自己所有」之建築物(174II)或「其他物品」(175)因法益侵害較小,立法者加上「致生公共危險」要件,轉為具體危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