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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8單選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164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及第2項頂替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甲基於正當防衛事由而殺害乙,所以非屬本罪規定之犯人
B犯罪嫌疑人甲唆使好友乙為其安排逃亡住宿,甲應論教唆藏匿人犯罪
C乙明知犯罪嫌疑人甲目前所在的位置,但是面對偵查機關訊問時,卻是保持沉默。此行為非屬「使之隱蔽」正確答案
D針對肇事逃逸一案,由甲向偵查機關謊稱自己為車輛駕駛者(實際上乙為駕駛人),乙丙則是負責偽證甲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頂替罪為一般犯,甲乙丙三人因此成立頂替罪之共同正犯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藏匿人犯罪之「犯人」採廣義說含嫌疑人,單純沉默不作為不構成使之隱蔽;頂替罪為己手犯。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使之隱蔽」須有積極隱匿行為,單純消極沉默不告知犯人所在位置,並非積極的藏匿或使隱蔽行為,且一般人無告發義務,故不構成本罪。

考點:犯人範圍考點:自己藏匿不罰考點:使之隱蔽須積極考點:頂替罪己手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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