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誣告形式考點:懲處≠懲戒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為妨害司法權之罪。下列有關此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誣告行為不以具名為必要
B甲為使公務員乙受機關長官之懲處,誣指其辱罵洽公民眾一事。甲之行為係屬誣告正確答案
C誣告內容無須全部為虛偽,即使其中一部分虛偽,亦可論為誣告
D甲提出虛偽的告訴內容後,即使事後撤回告訴或變更申告內容,均不影響誣告既遂之判斷
B正確答案
誣告罪須誣指他人犯『刑事或懲戒』處分之事,單純懲處非此範圍,B 錯。
逐選項解析
A誣告行為不以具名為必要誣告形式✕ 錯誤
誣告不要求署名,匿名向檢警告發只要有申告行為、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追訴之危險即成立,實務見解一致。敘述正確。
B甲為使公務員乙受機關長官之懲處,誣指其辱罵洽公民眾一事。甲之行為係屬誣告懲處≠懲戒✓ 正確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須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機關內部的『行政懲處』(如記過、申誡)不等於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故甲之行為不成立誣告罪。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C誣告內容無須全部為虛偽,即使其中一部分虛偽,亦可論為誣告✕ 錯誤
D甲提出虛偽的告訴內容後,即使事後撤回告訴或變更申告內容,均不影響誣告既遂之判斷✕ 錯誤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