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 年第 5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A在所有權人與持有人不同一的情形,即使所有權人不同意,行為人取走財物只要經過原持有人之同意,即不構成竊取正確答案
B行為人擅自使用存戶之金融卡,從提款機取走數千元鈔票,係屬竊取存戶之動產
C盜印他人之著作物,亦屬竊取他人之動產
D暫時取走他人之物且加以使用,以使得該物產生質變或降低經濟價值,仍屬不罰
A正確答案
竊盜罪的「竊取」是指違反「持有人」意願破壞持有關係;若經持有人同意即不構成竊取。此外,使用竊盜若耗損財物價值則會成立竊盜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竊盜罪的「竊取」要件,是指未經「持有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持有關係。若已得持有人同意,即無破壞持有可言,不構成竊取(行為人可能另涉侵占或背信,但不成立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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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竊盜罪的「竊取」是指違反「持有人」意願破壞持有關係;若經持有人同意即不構成竊取。此外,使用竊盜若耗損財物價值則會成立竊盜罪。
竊盜罪保護「持有關係」,持有人同意就不算「竊取」;盜領ATM是拿銀行的錢;盜印未侵害實體物;耗損財物價值的「使用竊盜」具不法所有意圖,會成立竊盜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竊盜罪的「竊取」要件,是指未經「持有人」同意,破壞原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持有關係。若已得持有人同意,即無破壞持有可言,不構成竊取(行為人可能另涉侵占或背信,但不成立竊盜)。
B✕ 陷阱
從提款機領出的鈔票,其所有權與持有權皆屬於「銀行」,而非存戶。行為人拿走的是銀行的動產,並非存戶的動產(此行為另成立刑法第339-2條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C✕
竊盜罪的客體必須是「有體物」(或能量如電能)。著作權屬於無形財產權,盜印行為並未剝奪原物主對實體物的持有,不成立竊盜罪,應依著作權法論處。
D✕ 陷阱
單純「使用竊盜」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罰;但若使用後導致物品產生質變或經濟價值大幅減損(如耗盡電池電力),學理上稱為「價值竊盜」,即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仍會構成竊盜罪。
竊盜罪核心概念解析
| 概念 | 說明 | 舉例 | 刑責判斷 |
|---|
| 竊取行為 | 違反持有人意願破壞持有 | 經持有人同意拿走物品 | 不構成竊取 |
| 犯罪客體 | 須為動產(含電能等能量) | 盜印著作權、無形權利 | 不構成竊盜 |
| 持有關係 | 物品實際在誰的支配下 | ATM裡的鈔票由銀行持有 | 盜領是拿銀行的錢 |
| 使用竊盜 | 暫時使用且無損價值後歸還 | 偷騎腳踏車後原地歸還 | 不罰(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 價值竊盜 | 使用後導致物品價值嚴重減損 | 偷拿存摺領錢後歸還存摺 | 構成竊盜罪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權人」最大,認為只要所有權人不同意就構成竊盜。實際上竊盜罪的行為客體是「持有關係」,只要「持有人」同意交付,就不符合「竊取」的破壞持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