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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13單選題

甲、乙、丙、丁共同計劃違犯竊盜罪。下列何者之行為分擔不屬於共同正犯的參與範圍?

A甲載乙、丙二人至犯罪現場
B乙負責搜尋且竊取財物
C丙負責把風
D竊取既遂後三日,由乙、丙把贓物交由丁帶往黑市銷贓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正犯須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事後參與屬事後幫助,不成立共同正犯。

為什麼答案是 D

竊盜既遂後三日才參與銷贓,已脫離犯罪實行階段,屬事後行為。丁不成立竊盜共同正犯,而是另外成立贓物罪(刑法第349條搬運、寄藏、故買贓物罪)。

考點:接送=行為分擔考點:下手實行考點:把風=共同正犯考點:事後銷贓=贓物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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