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機車 1 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 5,000 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構成竊盜罪
B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C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正確答案
D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 5,000 元
C正確答案
借用中的機車擅自變賣=侵占罪(非竊盜),五親等內血親間財產犯罪須告訴乃論。
為什麼答案是 C
甲乙為兄弟(二親等旁系血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但非同財共居。依§324Ⅱ(§338準用):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以外之五親等內血親間犯侵占罪,須告訴乃論。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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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借用中的機車擅自變賣=侵占罪(非竊盜),五親等內血親間財產犯罪須告訴乃論。
持有他人物→侵占;不是破壞持有→非竊盜。親屬財產犯罪看刑法§324、§338準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免刑;其他五親等內血親告訴乃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甲對機車是『合法持有』(乙借給他用),變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罪(§335),不是竊盜罪。竊盜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新持有,本題機車本就在甲手上。
B✕ 陷阱
刑法§324Ⅰ、§338準用規定:僅『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本罪得免除其刑。甲乙為兄弟且已分家未同住,不符合免刑要件,只能適用告訴乃論。
C✓ 正確
甲乙為兄弟(二親等旁系血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但非同財共居。依§324Ⅱ(§338準用):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以外之五親等內血親間犯侵占罪,須告訴乃論。正解。
D✕
擅自處分他人託付之物並花用殆盡,已成立侵占罪,屬刑事犯罪,非僅民事賠償問題。刑民責任可並存。
親屬間財產犯罪效果(刑§324、§338、§343準用)
| 親屬關係 | 同財共居 | 法律效果 | 本題對應 |
|---|
| 直系血親、配偶 | 不論 | 得免除其刑 | ❌不符 |
| 其他親屬 | 同財共居 | 得免除其刑 | ❌已分家 |
| 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 未同居 | 須告訴乃論 | ✅兄弟分居 |
| 無親屬關係 | — | 非告訴乃論 | — |
A 是最大陷阱——看到『未經同意賣掉』直覺想成竊盜。關鍵在機車是『借給甲使用』,甲本就合法持有,擅自變賣是『變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B 也是陷阱:親屬相盜免刑要件嚴格限縮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兄弟分家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