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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8單選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下列何者不合乎刑法第 51 條併合處罰規定?

A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分別執行之正確答案
B宣告 2 個死刑,執行 1 個死刑
C宣告褫奪公權 5 年與 1 年,執行 5 年
D宣告有期徒刑 3 年與罰金 3 萬元,併執行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死刑與有期徒刑併罰時,僅執行死刑,不是分別執行;刑法第51條有明確合併方式。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宣告多數刑中有死刑者,僅執行死刑,其他自由刑(如有期徒刑)不再執行,並非「分別執行」。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

考點:死刑吸收原則考點:數死刑執行考點:褫奪公權合併考點:罰金併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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