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 年第 12 題單選題
甲為某市環保局正式公務員,平日認真取締不法業者,某週末假日,巧遇其業務上曾取締的業者乙,乙記得甲是當時取締他的公務員,乙竟憤而打傷甲,乙成立何罪?
A妨害公務罪
B普通傷害罪正確答案
C甲若出示公務員證件,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D甲若因而受傷,乙即成立妨害公務罪
B正確答案
妨害公務罪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非執勤時間攻擊只成立普通傷害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於假日傷害甲,甲非執行職務中,僅為一般人身分受侵害,乙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與其公務員身分無關。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妨害公務罪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非執勤時間攻擊只成立普通傷害罪。
看時機:執行職務中→妨害公務;下班/假日私下報復→單純傷害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要件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本題乙是在假日巧遇,甲並未執行職務,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B✓ 正確
乙於假日傷害甲,甲非執行職務中,僅為一般人身分受侵害,乙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與其公務員身分無關。
C✕ 陷阱
關鍵不在是否出示證件,而在『當下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假日非執勤時間,縱出示證件也非執行職務,仍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D✕ 陷阱
妨害公務罪為抽象危險犯,不以公務員受傷為要件;反之,縱使受傷,若非執行職務中,也不會因此轉為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 vs 普通傷害罪
| 罪名 | 法條 | 關鍵要件 | 本題適用 |
|---|
| 妨害公務罪 | 刑法§135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遭強暴脅迫 | ✗ 假日非執勤 |
| 普通傷害罪 | 刑法§277 | 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 | ✓ 乙打傷甲 |
本題陷阱在誤以為『因公務而被打』=妨害公務。實則妨害公務罪嚴格要求『執行職務當下』,事後報復型攻擊不在保護範圍,僅論以普通傷害。出示證件、是否受傷都是干擾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