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 年第 5 題單選題
有關刑法預備犯及未遂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預備犯為結果發生前的前置處罰規定,因此亦屬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的一種類型
B行為之處罰以未遂為原則,既遂則按未遂之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C行為之處罰以未遂為原則,法無明文亦可處罰未遂犯行
D實質預備犯係將預備行為直接入罪化而創設的獨立處罰規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實質預備犯是立法者把預備行為獨立入罪(如預備殺人),不依附未遂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實質預備犯是立法者將特定預備行為直接規定為獨立犯罪(如預備殺人罪 §271 III、預備放火罪 §173 IV),屬獨立處罰規定,不依附主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實質預備犯是立法者把預備行為獨立入罪(如預備殺人),不依附未遂規定。
記住:未遂處罰以有明文規定為限(刑§25 II),預備犯是「前階段」非未遂類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預備犯與未遂犯是不同階段:預備是「著手前」,未遂是「著手後未完成」。兩者性質不同,預備犯不是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的一種類型。
B✕
顛倒:行為處罰以「既遂」為原則,未遂才是例外且須有明文。且未遂之刑得按既遂之刑減輕(§25 II),而非既遂加重。
C✕
錯誤。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法無明文則不罰,並非以未遂為處罰原則。
D✓ 正確
正確。實質預備犯是立法者將特定預備行為直接規定為獨立犯罪(如預備殺人罪 §271 III、預備放火罪 §173 IV),屬獨立處罰規定,不依附主罪。
犯罪階段與處罰規定
| 階段 | 定義 | 處罰原則 | 範例 |
|---|
| 陰謀 | 二人以上謀議 | 僅特定罪處罰 | 內亂罪 |
| 預備 | 著手前準備 | 有明文才罰 | 預備殺人§271 III |
| 未遂 | 已著手未既遂 | 有明文才罰,得減輕 | 殺人未遂 |
| 既遂 | 構成要件完成 | 原則處罰 | 多數罪 |
刑法處罰架構是「既遂為原則、未遂為例外」,所有未遂處罰都要條文明列才成立。實質預備犯更特別:立法者直接把預備行為升格為獨立犯罪(例如刑法 271 條第 3 項預備殺人罪),罪名成立後就是既遂,不需要再討論未遂問題。考試愛考「預備犯是不是一種未遂犯」這個陷阱——答案是否定的,預備犯獨立構成要件,未遂是行為進入著手階段才開始討論;另外也會反過來問「未遂是不是原則處罰」,記住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罰必須有特別規定,這是考點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