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 年第 21 題單選題
甲向學校老師威脅如果不給高分,就向學校誣告遭老師性騷擾,老師擔心無端受牽連只好給高分。甲在刑法上成立何罪:
A正確答案
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以誣告相脅,使老師行無義務之事(給高分),且老師確實因此屈從,符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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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看到「威脅+使人做某事(給高分)」→ 強制罪;單純嚇唬無後續行為才是恐嚇危安罪。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以誣告相脅,使老師行無義務之事(給高分),且老師確實因此屈從,符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構成要件。
B✕
誹謗罪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甲僅向老師本人威脅,未對第三人散布,不構成誹謗罪。
C✕
強制猥褻罪須有猥褻行為,本題甲僅以言語威脅要求高分,完全無性相關行為,與強制猥褻罪無涉。
D✕ 陷阱
誣告罪須「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他人犯罪」,甲只是「威脅要去誣告」但尚未實際向學校或檢警申告,僅停留在脅迫手段階段,不成立誣告罪。
強制罪 vs 恐嚇危安罪 vs 誣告罪
| 罪名 | 條號 | 核心要件 | 本題對照 |
|---|
| 強制罪 | §304 |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行使權利 | ✅ 老師被迫給高分 |
| 恐嚇危安罪 | §305 | 以加害事通知,使生危害安全 | 老師若未屈從才可能論此罪 |
| �SLANDER謗罪 | §310 |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毀損名譽 | ❌ 未對第三人散布 |
| 誣告罪 | §169 | 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虛偽犯罪 | ❌ 尚未實際申告 |
最易誤選 D 誣告罪。但誣告罪須「實際向該管公務員申告」,本題甲只是「以誣告為脅迫手段」威脅老師,並未真的去申告,所以誣告罪未著手,只論強制罪。威脅內容是什麼不重要,重點是「有沒有使人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