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2 年第 13 題單選題
解送依法拘禁之人犯甲時,負責看管人犯之員警乙,不小心讓甲脫逃。甲、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脫逃罪;乙不成立犯罪
C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D甲成立脫逃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法被拘禁者脫逃即成立脫逃罪;公務員因過失致其脫逃,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依法被拘禁而脫逃,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故意);乙為負責看管的公務員因不小心致其脫逃,成立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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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法被拘禁者脫逃即成立脫逃罪;公務員因過失致其脫逃,成立過失致脫逃罪。
看到「依法拘禁+脫逃」→甲刑§161脫逃罪;「員警過失致脫逃」→乙刑§163第2項過失致脫逃罪。
逐選項分析
A✕
甲是依法拘禁之人犯,自行脫逃即該當脫逃罪;乙身為看管公務員過失致脫逃亦有責,兩人都成立犯罪。
B✕ 陷阱
甲成立脫逃罪正確,但乙是負責看管的公務員,因過失讓人犯脫逃,刑法第163條第2項特別處罰此種過失行為,不能說乙無罪。
C✕
甲既為依法拘禁之人犯而脫逃,當然成立脫逃罪,不可能不構成犯罪。乙成立過失致脫逃罪部分則正確。
D✓ 正確
甲依法被拘禁而脫逃,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故意);乙為負責看管的公務員因不小心致其脫逃,成立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
脫逃罪體系速記
| 條文 | 行為人 | 主觀 | 罪名 |
|---|
| §161 |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故意 | 脫逃罪 |
| §162 | 第三人 | 故意 | 縱放/便利脫逃罪 |
| §163 I | 公務員(職司看管) | 故意 | 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
| §163 II | 公務員(職司看管) | 過失 | 公務員過失致脫逃罪 |
考生常誤以為「過失」都不罰,而漏掉刑法第163條第2項對公務員過失致脫逃有特別處罰規定。身分犯+過失是本題核心陷阱,要記得公務員職司看管是特別義務主體。